政务软件部 许志为
“海棠”侵权 赔偿1万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网络侵权最高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昆明海棠旅行社侵犯了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6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其根据政府规定交纳了相关旅游促销费,应当有权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抗辩,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主张的是被告网站建立时非法下载使用了原告的软件程序,故本案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计算机著作权的行为,这与被告所提其有权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内容无关,因为该“社会公共资源”并没有包括相关计算机程序问题。因此,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将根据被告所复制原告HTML源代码的比例、使用情况、该部分源代码的作用等情节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于是,法院作出一审
判决,由昆明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对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为,赔偿给云游网公司经济损失106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